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第 7.1.9 条控制项,统计本项目装饰性构件造价并计算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住宅建筑不得大于 2%,不满足则绿色建筑评价不成立。一键生成 Word 计算书。
建筑总造价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口径,应与装饰性构件造价口径一致(均含材料、制作与安装)。
按第 7.1.9 条条文说明,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常见三类:① 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② 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在屋顶等处设立的塔、球、曲面等异型构件;③ 女儿墙高度超过标准要求 2 倍以上。若某构件确实承担上述功能,不应计入装饰性构件。
| 构件名称 / 部位 | 类别 | 造价(万元) | 操作 |
|---|
本项目若无装饰性构件,可只保留一行并将造价填 0,或直接留空后点「开始计算」。
第 7.1.9 条条文说明:女儿墙高度超过标准要求 2 倍以上 的,超出部分应按装饰性构件计入。标准要求高度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及所在地方规定取值(一般上人屋面 ≥1.1 m、非上人屋面 ≥0.6 m,具体以设计依据为准)。
计算书含控制项原文、装饰性构件认定清单、造价比例计算过程与结论,可与设计概算书、建筑效果图一并归档。
条文原文: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与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
| 建筑类型 | 量化要求 | 判定方式 |
|---|---|---|
| 住宅建筑 | 装饰性构件造价 ÷ 建筑总造价 ≤ 2% | 可直接量化判定,超过即不满足控制项 |
| 公共建筑 | 标准未设量化比例 | 须定性说明「无大量装饰性构件」,逐项论证构件的功能必要性 |
⚠️ 控制项性质提示:第 7.1.9 条属控制项,不参与评分,但必须满足。控制项任一条不满足,则该项目不得判定为绿色建筑(与评分项得 0 分性质不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第 3.2.8 条:当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时,控制项应全部满足;当评价对象为建筑群时,各栋建筑的控制项均应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