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条例设专章保护城市生态特色
时间:2014-05-19 17:34: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网络媒体 阅读:1051内容摘要:“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确需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特色与亮点。2006年,《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确需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湖北省武汉枞舜蟪N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2006年,《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庞少华说,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已难以适应武汉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修订该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设“生态与城市特鞯墓婊保护”专章,从城市的总体空间布局、生态框架的构建、山水景观的维护、历史文化的传承等方面,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作了具体规定。
城乡生态的合理保护是城乡规划的必然要求。为此,“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专章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生态底线5应当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的建设需要或者上位法规划调整,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庞少华解释说,这意味着,调整生态底线区,不是哪些单位或哪些部门说了就可以算的。
为切实保障公众利益,保证规划许可的公开透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编制城r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规划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损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相关文章
-
-
11-062020天津海绵城市及园林景观建设展览会
-
09-03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湖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
-
07-10关于公布《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优化)》的公告
-
05-21[分享]海绵城市热潮下的冷思考
-
07-14国家能源局:太阳能采暖政策即将出台
-
07-14江苏阜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县
-
07-03天津发布《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
07-03杭州“绿色建筑”将享税费优惠政策
-
绿建政策
本栏最新更新
-
03-06湖北“绿建条例”下月实施,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12-06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10-08湖北日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05-19关于征求《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函
-
12-07关注丨为绿色建筑信贷开“绿灯” 湖北省首单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落地
-
09-24关于公布湖北省部分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名单的通知
-
03-09【湖北】关于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
-
03-08【湖北】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
-
10-13关于印发《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10-1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