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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南
时间:2013-12-21 17:06:3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阅读:2480内容摘要: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市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主要工作目标渲氐闳挝窈捅U洗胧...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市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指导G想,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主要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文件。现就贯彻落实好该《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今年以来f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文件,就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措施,这些标准、要求和措施对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遵守。根据《意见》要求,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f、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省、市级示范镇驻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同时工作前移,在项目策划、规划和立项阶段就以绿色建筑为指导,确定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文件要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上级未出台相关规范之前,参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未按绿色建筑要求设计的施工图文件,图审机构不得受理,达不到星级标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方案,绿色建筑项目优先。图审机构要制定“绿色建筑审查要点”,严格程序和标准,从严把关。绿色建筑设计须按规定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未申报或未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不视为绿色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要增加绿色建筑的内容和专家。鼓励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打造绿色生态示范区,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政策扶持。
二、强化施工与验收监管
严格按绿色建筑设计图纸施工。未经省评审委员会同意,已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设计不得变更。建设、施工、监理方要根据绿色建筑的特点研究制定施工管理和监理方案,确保材料、工序、质量等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现场要在公示栏中明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相关内容。商品房销售要按照国家规定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品课莸男羌侗曜迹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制定绿色建筑验收方案,严格绿色建筑验收程序和标准。绿色建筑验收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不得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不得进入竣工验收程序。
三、高度重视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绿色建筑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善始善终抓好。原则上绿色建筑物业管理队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否则不具备管理资格。相关物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废气、废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垃圾收集实现分类处置。智能化系统采用的技术和设备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节能监测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运行管理一定时限后,应当按规定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四、强化责任意识
严格属地管理。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培训、组织、宣传、监管等工作。当前的重点是确保《意见》明确的范围实施绿色建筑,为2015年市、县规划区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做准备。要重视做好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对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延误绿色建筑发展,影响《意见》贯彻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附件:省、市文件明确的绿色建筑相关强>性标准、要求和措施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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