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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时间:2013-10-09 14:28:06   作者:绿建之窗   来源:绿建之窗   阅读:3036  
内容摘要:根据《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右...

根据《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意见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嘀卸员静莅柑岢鲆饧。

2013年9月27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首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重点】本市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与绿色建筑园区建设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运行,倡导行为节能。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逐步实行集中供热的民建筑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环节的节能监督管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农村工作、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业内或者所监管单位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规划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用建筑节能目标和重点任务纳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及改造的民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单位承担总体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责任。

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居住建筑的节能运行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标准和目录】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h规划等有关部门,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技术、工艺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在公布3个月后实施。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八条【能耗统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e报各项调查统计数据。

第九条【激励政策】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补贴、奖励。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条【鼓励可再生能源】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倒隳茉刺菁独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新(改、扩)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本市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当地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和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从源头上对建筑物节能进行规划。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并在空间、交通、资源、环境等方面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指标,限制高耗能建筑、高能耗强度建筑园区的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本市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染勘ǜ妗⑾钅可昵氡ǜ媸庇Φ卑括建筑节能内容。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并写进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新(改、扩)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结果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要材料备案】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供热等计量装置】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规定楼栋、分户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技术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指导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采购、安装工作,参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安装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和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胛莸慕ㄖ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朐

第十八条【改造原则】本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在节能改造同时进行抗震加固。搿⑾厝嗣裾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胧巫靶薰こ淌保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控制设施改造,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计量控制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组织改搿⒗┙ê屯獠孔笆巫靶薰こ獭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鼓励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敫脑熳式鹩烧府、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主体】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是房屋产权单位。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居虢ㄖ由房屋管理单位作为节能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无管理单位和管理单位无力承担实施责任的居住建筑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责任主体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建设单位责任。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

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第四章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责任】民用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公n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组织内部能源审计,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线监测】本市逐步完善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商务、科技、教育、会议等功能性园区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设立能源监测管理系统,并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第二十四条【能源审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a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责令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a筑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能耗限额与能效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单位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和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围护结构与用能系统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能耗计量与调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室内温度控制】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五章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范围】本市推进二c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园区建设,推进住宅产业化。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c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园区、住宅产业化的强制实施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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