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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6-05-18 14:02:29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265  
内容摘要:《管理办法(送审稿)》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附则等四章以及附件《福建省零碳工厂申报书》《福建省近零碳工厂申报书》《福建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表》。其中,申报条件明确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近36个月无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区分省级零碳工厂和省级近零碳工厂两种...


《管理办法(送审稿)》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附则等四章以及附件《福建省零碳工厂申报书》《福建省近零碳工厂申报书》《福建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其中,申报条件明确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近36个月无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区分省级零碳工厂和省级近零碳工厂两种基本类型,分别规定申报指标要求。申报省级零碳工厂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所述要求、以2021年为基准期碳削减率达100%等条件。申报省级近零碳工厂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所述要求、培育期内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减率不低于5%等条件。

申报和认定程序明确省级零碳工厂和省级近零碳工厂的认定程序。省级零碳工厂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发布等5个环节。省级近零碳工厂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培育、验收等5个环节,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培育期满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节能中心开展验收评估。


全文如下:


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重构,大幅降低碳排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的建设、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碳工厂,是指通过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技术装备改造创新、能碳管理体系优化等系统性措施,充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结合绿证交易、碳汇购买、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碳抵消方式,实现并保持二氧化碳零排放或碳排放持续降低、逐步趋零的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省级零碳工厂建设遵循因业施策、分类推进、创新驱动、应减尽减、持续提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零碳工厂遴选认定工作。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零碳工厂申报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开展指导和管理。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职责,自行开展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我省零碳工厂建设按照碳减排程度,分为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两类。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近36个月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为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近36个月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或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八条  申报省级零碳工厂的企业,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应达到相关行业强制性能耗和碳排放限额国家标准(如有)的1级或先进值,或我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限额地方标准的先进值(适用时);涉及工业重点领域产品的,企业的能效水平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

(二)企业以2021年为基准期,碳削减率达100%(其中通过绿证交易、碳汇购买、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碳抵消方式削减的碳排放量,不得超过基准期的50%)。

第九条  申报省级近零碳工厂的企业,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当量值),且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

(二)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应达到相关行业强制性能耗和碳排放限额国家标准(如有)的1级或先进值,或我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限额地方标准的先进值(适用时);涉及工业重点领域产品的,工厂的能效水平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

(三)培育期内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减率不低于5%。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工信厅依据本办法规定,每年印发省级零碳工厂申报通知,明确实施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零碳工厂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发布等五个环节:

(一)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编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初审。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能效(碳效)先进性、零碳建设引领性等因素,严格对标、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信厅(含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推荐申报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开展初审。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步通过福建省工业绿色发展管理系统报送。

(三)复审。省工信厅委托省节能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核查。省工信厅根据评审结果,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家)。

(五)发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零碳工厂名单,省工信厅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近零碳工厂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培育、验收等五个环节。

(一)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编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可由本单位推荐,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初审。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能效(碳效)先进性、零碳建设引领性等因素,严格对标、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信厅(含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推荐申报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开展初审。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步通过省级管理系统报送。

(三)复审。省工信厅委托省节能中心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重点评审申报企业近零碳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指标达标潜力及降碳实效预期等,并根据复审结果,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家)。

(四)培育。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省工信厅择优列入年度近零碳工厂培育名单,加强对培育企业的跟踪指导,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

(五)验收。培育期满,省工信厅会同省节能中心开展验收评估,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鼓励各设区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零碳工厂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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