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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时间:2021-01-28 11:41:41   作者:GBWindows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阅读:2820  
内容摘要: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实际适时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发布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并实施。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_(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构建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法规制度,推动我市建筑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有关意见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8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28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0755-88127381

  传真:88128743   

  电子邮箱:cjhzgw@szrd.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绿色建筑条例编制说明.docx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绿色建筑

    第一节 规划和立项

    第二节 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健康低碳

    第一节 健康建筑

    第二节 低碳管理

    第三节 新型建筑工业化

    第四章  绿色城市

    第一节 绿色社区

    第二节 绿色城区

    第五章  人才和产业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推动绿色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健康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社区、绿色城区等各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健康环保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发布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色建筑

第一节 规划和立项

    第七条  绿色建筑实行等级管理。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实际适时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发布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并实施。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社区、城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 

    第九条  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发展说明或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要求。

    绿色发展专篇的编制要求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含建筑绿色发展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将增量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是否符合绿色发展审查要点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色发展审查要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节 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且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健康建筑的相关指标要求,保证建设项目应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符合绿色建筑发展审查要点的相关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健康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设计专篇;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绿色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鼓励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展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等级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取得绿色建筑标识,且标识等级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经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相关指标要求,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明确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标准,将建筑绿色性能纳入工程保修范围,并负责建筑绿色性能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新建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在设计、生产、施工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节能、节水、计量等相关系统正常运行,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相关运行要求。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时,应当同步进行绿色化改造。

第三章 健康低碳

第一节 健康建筑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健康建筑和绿色建筑融合发展。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健康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评价标准融入到绿色建筑标准并定期根据本市情况调整。 

    第二十二条  推行健康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申请人可以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健康建筑标识的评价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健康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和健康建筑评价标准,对项目作出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将健康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健康建筑中应当包含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无障碍环境设施、文化场所,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健康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筑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非传统水源、游泳池、空调系统、景观水体等水质。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修工程应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鼓励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并与通风系统 联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单位应当提高建筑隔声性能,控制室内噪声污染,鼓励优先通过自然采光设计满足室内采光要求,提升建筑声、光、热环境质量,满足人体工学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建筑物可以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鼓励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和智慧社区管理体系,加强建筑绿色健康性能的运营、维护和宣传展示。

第二节 低碳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在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耗公示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建筑绿色运行提供依据。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依据能耗监测、能耗统计等数据,制定能耗统计报告,定期向全社会公布。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开的建筑能耗数据及信息,提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创新型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建筑用能水平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水平超过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建筑所采用的技术节能、管理节能措施以及建筑能耗情况,在建筑首层或显著部位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建立建筑碳排放减量的相关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

    鼓励通过减源、替代等方式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

    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及技术的试点示范。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能耗情况、建筑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制定和公布重点碳排放管控单位名单,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建筑进行管控,并对重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具体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中心,统筹管理深圳市建筑碳排放管控、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碳排放管控中心,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 新型建筑工业化

    第三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的占比。居住建筑以及规定规模的公共建筑、研发用房、厂房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应用。

    第三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评价认定体系,强化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对国内首创应用的新型建造体系项目,经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证后可直接认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阶段开展自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第四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设计,建立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住房、学校教学楼及医院病房楼项目应积极开展标准化设计试点应用,并逐年提高对标准化部品部件库的应用比例。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标准化部品部件组合成多样化的建筑产品。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应当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方案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减少招标投标层级的,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通过加快数字化设计升级、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推广机器人施工应用、探索智慧化管理创新,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规范送检及验收要求,落实驻厂监造、就近送检、联合验收制度。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开展星级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名录。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第四章  绿色城市

第一节 绿色社区

    第四十五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绿色社区建设提供人员和资金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共同开展绿色社区建设。

    绿色社区建设和评价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绿色社区创建应当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绿色社区创建议事机制,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第四十七条  绿色社区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完善周边教育、医疗、交通、商贸、物流等公共设施,配备公共绿地等各类公共活动空间,推进海绵化和适老化改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绿色社区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

    鼓励引进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参与社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节能节水、环境绿化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应当优先改造提升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生活垃圾分类等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

    第五十条  推动社区智能化水平建设,搭建社区信息网络,运用新科技、新技术,确保社区管理和服务透明化、精准化、高质量、高效率。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互动的社区服务。

    第五十一条  绿色社区可以编制发布社区绿色生活行为公约,开展绿色生活主题教育,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倡导居民选择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富有特色的社区绿色文化。

第二节 绿色城区

    第五十二条  本市重点区域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鼓励各区政府在重点片区以外的区域或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

    第五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及评价制度。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划。

    绿色生态城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优化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推广绿色建筑、节约资源与减少碳排放、推广绿色交通和信息化管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培育绿色产业与经济、培育绿色文化,根据建筑和城市绿色发展需求,引导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绿色生态城区规划经专家评审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绿色生态城区应当包括城区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交通规划等,进行碳排放分析计算,并制定分阶段的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率先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考核评价和检查,对未按规划实施的督促整改。

    第五十六条  鼓励建立城区能源、碳排放、绿色建筑、智慧公共交通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人才与产业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发展,加强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等方面的研发、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

    市主管部门重点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

    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园区、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高端制造体系作为城市建设的基础配套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留足产业发展空间。

    人力资源部门对标国际绿色建筑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绿色建筑专业人员认证机制,将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纳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第六十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第六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提高居民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认识。

鼓励行业协会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三条  针对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建筑节能或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行财政、绿色金融及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措施由市、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绿色建筑创新型企业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措施由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将绿色建筑发展列入重点支持领域,促进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

    第六十五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十六条  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取墙体保温、节水、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采用高标准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

    申请并获得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和本市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按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四)对绿色改造成效显著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按照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奖励措施规定,从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或绿色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六)实行绿色物业管理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绿色物业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七)采用装配式建筑或符合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的商品住房,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后即可预售。

    第六十七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未明确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指标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为原处罚数额每日百分之二,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设计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未根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监理方案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或者未将检测结果在相关文书中载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相关指标要求,或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单位损坏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所损坏设施设备金额两倍罚款。前述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恢复原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筑用能水平超过能耗限额标准未进行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通报批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未对建筑所采用的技术节能、管理节能措施以及建筑能耗情况,在建筑首层或显著部位进行公开公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可以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公开的,由主管部门公开信息,费用由前述主体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通报批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评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将遵守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承担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纳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依照市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进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后,在特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无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具体程序及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条例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包含本级在内。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法规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城市高质量绿色发展,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司法局等认真调研,并向以院士为主的专家征求意见,在总结分析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基础上,借鉴各地先进立法经验,反复修改论证,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建筑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绿色建筑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空间,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中明确提出“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委亦围绕绿色建筑创建、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社区等多个专项领域,密集发布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等若干指导性文件,对建筑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新的管理措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更是明确要求“推动各地绿色建筑立法,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

    住房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是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板块。建筑的绿色发展扩大了市场需求,引导市场消费和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动,可以为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注入新动力。

    (二)是把握“双区驱动”重大战略机遇,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实践的需要。

2019 年,中央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高质量发展高地、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等五大战略定位。未来,深圳的城市建设必须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新路。而且,随着人工智能、信息网络、先进制造等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升级,为建筑科技进步与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新动能。为把握“双区驱动”重大战略机遇,有必要在绿色建筑发展领域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创新建筑绿色发展理念和管理手段,增强措施的引导性,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有力支撑,为节能减排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量争取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建筑行业是碳排放重点领域,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深圳新建建筑规模将继续增长,同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使用功能、空间环境品质要求日益提高,控制建筑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有效控制建筑领域能耗总量和强度,有必要深化和完善绿色建筑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碳排放,推动深圳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

    (四)是解决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现实问题,进一步巩固发展成果的需要。

    当前我市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绿色建筑体验感和获得感较弱,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较少,特别是居住建筑,基本为最低星级。对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全面实施绿色建设。此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人们对建筑环境的健康性能越发关注;二是政策及产业支撑不足。激励措施形式单一,除财政补贴外,容积率奖励、绿色金融、绿色保险支持方式仍在探索,尚未形成开发建设主体和使用者意愿的市场驱动,碳交易、综合能效服务等市场化推动机制尚不完善;三是建筑绿色运行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重建设轻运维现象仍然突出,绿色建筑运行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单位的责任边界不清晰。纳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公示的建筑数量相对既有建筑总量以及大数据分析场景需求,覆盖率偏低。对高能耗建筑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困难;四是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能力不足。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较低。BIM等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程度偏低。绿色建材认证和应用,市场接受度不高。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以绿色性能、建筑能效作为信用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目前,国家、省、市出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都是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支持,难以有力约束建设各方的权责和规范行为。五是公众参与度不高。在建筑和社区的建设、运维上,普通民众参与度较弱,建筑和社区的高质量运行不仅需要完善完备的基础设施,更需要管理者的积极宣传和使用者的主动参与。建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绿色社区创建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六是区域间协调性不足。建筑、人、自然环境和城市要素之间的联系亟待加强,将微观的单体建筑与宏观的城区规划设计相结合,加强局部与整体的统筹考虑,开展能源、交通、环境、建筑、景观、海绵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单体和区域资源效率的整体提升,有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绿色建筑、健康低碳、绿色城市、人才和产业、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除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政府职责外,还规定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健康环保、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绿色建筑。主要规定了绿色建筑实行的等级管理制度,以及不同类型建筑应当执行的绿色建筑最低等级标准。市区主管部门和绿色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建筑在规划、立项、建设、运营等全寿命期内均符合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同时强化了建筑绿色性能保障和绿色建筑运行的主体责任。

    (三)关于健康低碳。提出健康建筑和绿色建筑融合发展、推行健康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并规定了健康建筑的技术应用、建设和运维的各项要求。规定建筑碳排放管理的具体措施,市主管部门提出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建立建筑碳排放减量的相关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以装配式为主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和认定要求,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管理,推广一体化管理、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

    (四)关于绿色城市。将绿色建筑外延从建筑单体向社区、城区扩展。针对绿色社区提出创建目标和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针对绿色基础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多方共建模式。针对绿色生态城区,明确了适用范围、评价制度和规划要求,加强区域能源、碳排放和信息化管理。

    (五)关于人才和产业。强化人才和产业的驱动作用,鼓励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和人才培养,是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条例明确支持标准建设,要求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居民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认识。

    (六)关于激励措施。主要规定了针对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建筑节能或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优惠政策,鼓励绿色金融、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模式,细化了针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的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

    (七)关于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按绿色发展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竣工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绿色建筑运行的,或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通和创新

    (一)以需求出发创新条文框架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体例及框架上进行了重大改变,突破了《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各省绿色建筑条例常规写法,改变了以建筑的建设管理流程作为条文章节编排的顺序,扩展了绿色建筑的外延和内涵。创新性提出“健康低碳”“绿色城市”“人才和产业”,将原有“章+条”的结构优化成“章+节+条”,增加了“健康建筑”、“低碳管理”、“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社区”、“绿色城区”等方面要求,并鼓励融合发展,呼应新时代绿色发展需求,凸显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突出人才和产业地位,着眼于强化建筑全寿命期的管控,解决绿色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加《草案征求意见稿》前瞻性、引领性和操作性,为深圳在工程建设领域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以更高层次拓展绿色内涵

    1.以建筑绿色升级,推动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现行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特区内新出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全部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一星级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工业建筑全部按照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聚焦以人为本,提升建筑健康性能。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人们对建筑环境的健康性能越发关注,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明确提出了健康深圳建设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草案征求意见稿》继续贯彻这一思路,创新将“健康建筑”单列一节加以强调。重点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改变目前推广少、散、慢的问题,强化建筑设计和运营全过程中建筑物理性能、环境舒适性、健身设施和健身场所、全年龄段人文关怀、心理健康、物业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提升,营造健康环境,完善健康保障,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3.以装配式与新型工业化带动建造绿色化。工程建造能力是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核心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大幅提升工程建造能力、建设更高质量民生幸福城市的有力抓手。目前,国家、省、市出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都是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难以有力约束建设各方的权责和规范行为。本次《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完善,首次在立法层面上保障并明确装配式建筑与新型工业化建筑的规划和发展要求,填补了相关内容在立法层面的空白。      

    4.以绿色社区创建倡导绿色理念。绿色社区以广大城市社区为创建对象,是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重要一环。《草案征求意见稿》率先在国内通过立法确定“绿色社区”创建要求,明确了创建对象、创建主体、创建内容,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全过程。动员全民参与创建,以“绿色细胞工程”的星星之火燎起绿色城市全面建设之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营造宜居生活环境,推动社区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生态文明理念在社区进一步深入人心。

    5.创建绿色生态城区推动城市转型质变。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实践已经由点到面,从建筑单体逐步向城区发展,根据发展需求,《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绿色生态城区”提升到立法层面,明确深圳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要求,提出重点片区全部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建设的要求,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重点区域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和可持续发展先锋,建设宜业宜居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范例。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节约、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绿色产业与经济、绿色价值和本土文化,统筹推进城区建设,从城区规划的更高角度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三)以更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发展

    1.坚持创新驱动作为城市绿色发展主导战略。《草案征求意见稿》创新性的将“人才与产业”单列一章,与深圳作为“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城市定位相衔接,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撑作用,提高产业链创新能力,重点强调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绿色技术的创新研发、成果转换和产业升级,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建设,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契机,促进湾区人员、技术、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2.实施建筑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部署,为深圳率先实现2030、2060年建筑行业碳达峰及碳中和奠定基础。《草案征求意见稿》创新提出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评价体系。重点研究建立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制定和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进行碳排放配额分配,对重点碳排放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和核查,同时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开展超低碳和零碳建筑试点。

    (四)以问题导向解决发展掣肘

    1.加大节能和绿色性能保障。针对建筑节能和绿色性能感知度差,老百姓获得感不强的问题,在充分总结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强对房屋购买者监督权益保障,增设售房环节绿色性能展示以及质量保修责任。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要求强化室内环境和绿色性能的检测、展示。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推广绿色建筑质量责任保险,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为绿色建筑增信,加强绿色建筑质量维保和风险管控。

    2.强化绿色运行阶段的管理。针对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运行”痼疾,《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业主、使用者、物业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绿色建筑运行主体的义务,将绿色运行管理由政府推动转变为用能单位依法自觉履行。创新性要求建筑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要求,各区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开展绿色建筑运行后评估,强化政府动态监管。

    3.激发市场主体作用。针对发展绿色建筑内生动力不足,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激励措施方面,大大加强了奖励和政策扶持力度,形成组合拳,推动形成市场内生源动力。政策扶持范围扩展到绿色建筑产业链上下游,通过绿色金融、税收优惠解决产业和技术进步融资需求,同时将政策受益面,覆盖到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各阶段各主体,在传统财政资金补贴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公积金贷款、容积率奖励、绿色金融、提前预售等政策。

    4.注重城市建成区功能提升。针对城市中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陈旧或不齐备、环境脏乱差,大量公共建筑能耗高等突出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城市基础功能不完备的既有社区,提出了居民共建、环境优化和绿色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发展方向。对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限额管理、碳排放核查等主要环节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对高消耗高排放建筑按照首年能源审计、次年强制节能改造分阶段推进,同时创新性提出建筑内部能耗公示制度,强化建筑末端的节能管理。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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